(2021年2月18日海東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)
根據(jù)本人辭呈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》《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(試行)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海東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:接受吳海燕辭去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。報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