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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 東 市 人 民 政 府 行 政 復 議 決 定 書
東府復決字〔2021〕3號
來源:    時間:2021年03月05日    

申請人:海東市樂都區(qū)***有限公司

住所地:海東市樂都區(qū)碾伯鎮(zhèn)西崗村

法定代表人:**,聯(lián)系電話:***

被申請人:海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
法定代表人:張啟慶  職務:局長

住所地:海東市平安區(qū)平安大道237號

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(東人社認字〔2020〕486號)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(以下簡稱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)不服,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,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,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
申請人請求:撤銷被申請人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

申請人稱:              

一、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認定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。因為**于2020年6月4日晚上喝酒,一直喝到次日凌晨,2020年6月5日**是醉酒上班,被申請人作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時,沒有對**是否醉酒上班進行調查,屬于認定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。

二、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使用法律法規(guī)錯誤。由于**是醉酒后上班發(fā)生事故受到傷害,應當使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六條“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:(一)故意犯罪的;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(三)自殘或者自殺的。”中的第二項,而申請人卻適用了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項,屬于使用法律法規(guī)錯誤。

被申請人稱:

一、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2020年9月14日,受傷職工**被申請人提交《工傷認定申請書》和《工傷認定申請表》,被申請人即向**發(fā)出《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》,同時向用人單位即本案申請人發(fā)出《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》。申請人2020年9月28日向被申請人提交《情況說明》。申請人在該《情況說明》中,認可與受傷職工**之間存在勞動關系;認可**在工作場所、工作時間、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;陳述案發(fā)后已與**就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(xié)議。盡管申請人認為**飲酒后工作存在重大過錯;雙方已達成和解協(xié)議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,但被申請人認為,工傷認定不講求受傷職工的過錯;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之間的和解不影響工傷認定。結合用工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和被申請人的調查材料,被申請人依據國務院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項,認定**因工負傷。

二、申請人主張的職工**醉酒上班,缺乏足夠的證據。被申請人在給申請人的《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》中,已告知其提交證據的義務及逾期不舉證或拒不舉證的法律后果。而申請人只是在《情況說明》中陳述**飲酒后工作,沒有向被申請人提交**飲酒后工作的證據材料,更沒有提交**飲酒達到醉酒程度的專業(yè)結論。被申請人在受理**的工傷認定申請后,由于已超過了鑒定時機,亦無法獲取**飲酒達到醉酒程度的專業(yè)結論。由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只對醉酒狀態(tài)時發(fā)生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作出了規(guī)定,申請人不能向被申請人提交**醉酒后工作的證據材料,被申請人也無法通過調查獲取**醉酒后工作的專業(yè)結論,因此,《工傷復議申請書》中,在沒有任何證據材料支撐下認為**醉酒后工作,申請人在其主張的職工**醉酒上班,缺乏足夠的證據。

三、申請人主張認定工傷決定書》適用法律法規(guī)錯誤的主張不能成立。申請人以其沒有任何證據材料支撐的主張,即**飲酒后工作,作為既定的事實,認為對于**飲酒后工作的工傷認定應適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六的規(guī)定,不應適用第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其主張違背了本案的基本事實,是不能成立的。

經審理查明:受傷職工**于2020年4月22日到申請人公司學習焊接工作,2020年6月5日下午,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誤不慎壓傷手指,經青海省水電四局職工中心醫(yī)院治療,現(xiàn)已恢復正常。**2020年9月14日向被申請人提交《工傷認定申請書》,同時被申請人向**出具《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》,2020年9月2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《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》,申請人在同年9月28日向被申請人提交《情況說明》及醫(yī)院治療相關材料。被申請人9月28日對**送達《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》,11月26日作出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并送達給雙方當事人。

本機關認為: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,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”的規(guī)定,申請人認為職工**受傷當日為醉酒上班的主張,應該由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,在無任何證據證明**醉酒上班的情形下,被申請人的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。

綜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(一)項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三條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:

維持被申請人海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(東人社認字〔2020〕486號)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。

對本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,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 

 

 

海東市人民政府

2021年3月5日